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指导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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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,促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、民主化、法制化建设,激发基层工会的活力,根据《工会法》、《中国工会章程》、《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和《某某实施〈工会法〉办法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指导意见。
一、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,是指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,由会员(代表)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、副主席。
二、基层工会主席直选一般在职工队伍比较(名称替换),生产经营比较正常,经营者或业主民主意识比较强的单位进行。
三、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。选举的筹备工作,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负责;新组建工会的单位由工会筹备组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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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直选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、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。因工作需要调动时,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,依法履行有关程序。主席、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。
十三、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、副主席任职期间,按有关文件规定分别享受相关政治、经济待遇。
十四、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可连选连任。结合会员(代表)大会民主评议工会领导干部制度,定期对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、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。对不称职的主席、副主席,报经上一级工会同意,会员(代表)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。
十五、本意见中未明确的事项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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